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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学院院务会议议事规则(试行)

2021-03-25 10:17(点击: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完善学院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学院院务会议的作用,实现议事的制度化、规范化,保证决策的民主性、科学性,提高决策水平和办事效率,根据《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及《台州学院“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学院实行党政协同、分工合作、共同负责的领导体制,院务会议是学院党政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

第三条 副院长(党员)要充分发挥政治核心和保证监督作用,通过院务会议讨论和决定本单位重要事项,支持学院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副院长(党员)应定期召开党员会议,研究、讨论、决定学院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

第四条 院务会议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集体研究决定学院党政管理工作中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以及大额度资金使用等重要事项。

第二章 议事原则

第五条 院务会议组成人员为学院院长、副院长,办公室主任作为会议记录人员列席会议。

第六条 院务会议实行例会制度,原则上一个月在相对固定时间召开一次。如遇特殊情况,可由院长与副院长商议后临时决定召开。

第七条 院务会议根据议题内容分别由院长或副院长主持,其中涉及思想政治工作、党风廉政建设、学生工作等需要党政共同落实的党的工作的议题,应由副院长主持。院长、副院长一般不能同时外出,因故同时外出时一般不召开会议。

第八条 院务会议到会者不少于应到会人数的二分之一,会议有效。院务会议决定重大事项,由会议组成人员以举手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须经应到会半数以上会议组成人员同意方为有效。未到会成员不可委托表决,其书面意见不计入票数。

第九条 参加会议人员应自觉维护院务会议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主动安排好教学、科研、社会活动等工作,按时到会。确因病、因事或其他特殊原因无法到会的,应提前向会议召集人请假。

第十条 会议的通知、组织、记录等会务工作由学院办公室负责。会议相关材料定期登记造册,存档备查。

第三章 议事范围

第十一条 院务会议议事范围包括下列重要事项:

(一)学习贯彻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学校党委、行政的决议、决定和工作部署,讨论解决在贯彻执行中遇到的突出问题。

(二)学院党风廉政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学生工作、招生就业、安全稳定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和重大举措,以及需要党政共同落实的党的工作重要事项。

(三)学院发展战略、重大改革方案、学科建设、人才队伍建设、干部队伍建设等规划和教学、科研、管理等方面的重要制度规定。

(四)各类人员的岗位聘任、职员职级和职称评聘、考勤管理、人才引进等人事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五)教职工收入分配及福利待遇、院级以上表彰奖励和处分等关系师生员工权益的重大事项。

(六)学院的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阶段性重要工作和活动的安排。

(七)重大地方合作项目,国(境)内外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项目,重大社会捐赠项目。

(八)学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情况和预算执行情况,重要资产处置、重要办学资源配置以及大额度资金的调动和使用。

(九)向学校请示、报告的有关重要问题。

(十)其他需要院务会议集体决定的重要事项。

第十二条 学院要在上述原则规定的基础上,根据本单位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办法,对院务会议的议事范围作进一步细化和界定。

第四章 议题确定程序

第十三条 院长、副院长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提出院务会议讨论的议题,以书面形式告知办公室。

第十四条 办公室汇总并提出议题初步建议后,送院长和副院长审定,院长、副院长在会前应对重要问题充分沟通酝酿,力求形成一致意见,并征求议题事项分管院领导的意见。需上会研究的议题,如分管院领导不在时,原则上不予研究。院长、副院长意见分歧较大或未经审定的议题原则上不上会。确定提交院务会议讨论的议题,由提出议题的院领导组织做好准备工作并形成书面材料。

第十五条 涉及学院改革发展重要事项的议题须在会前广泛征求意见、进行充分论证,必要时应进行风险评估。

第十六条 会议议题一经审定,办公室要及时通知有关人员,做好参会准备。

第十七条 会议只讨论研究经审定的会议议题,一般不得临时动议。

第五章 议事程序及纪律

第十八条 院务会议实行一题一议。所有纳入院务会议决策的事项须经出席会议成员充分讨论,集体研究决定。出席会议人员应充分发表意见,表明态度,努力提高会议效率。党政主要领导应当最后发表意见。

第十九条 重要人事任免事项应通过票决方式决定。

第二十条 对重要问题意见分歧较大或发现有重大情况尚不清楚的,应暂缓决议,待重新调查研究后再议。

第二十一条 需要院务会议讨论决定、但因特殊情况应紧急处理、作出决定的事项,院长、副院长或分管院领导应及时处理,并在事后向院务会议报告。

第二十二条 院务会议作出的决定、决议,应由办公室主任向因故未参加会议的人员通报并征询其意见。

第二十三条 参会人员要遵守保密纪律,对院务会议讨论的情况,在形成决议并正式执行之前,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

第二十四条 对会议决定的事项如需变更、调整,应根据决策程序进行复议。

第六章 议定事宜的落实与督办

第二十五条 院务会议议定事项或形成的决定、决议,学院党政领导要根据分工认真执行,并督促有关人员贯彻落实,帮助解决执行中出现的有关问题。参与决策人员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意见,但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

第二十六条 对所决定的有关事项,如在执行中发现新问题、出现新情况或不同意见,难以贯彻落实的,分管院领导应做好协调工作,并及时向党政主要领导或院务会议汇报。在作出新的决定之前,不得擅作主张,自行其事。

第二十七条 办公室负责院务会议议定事项的落实和检查、督办工作,并及时向党政主要领导或院务会议汇报执行情况。

第二十八条 实行党务公开和院务公开,及时向师生员工通报重大决策及实施情况。

第二十九条 加强对院务会议重大决策实施情况的跟踪和绩效评估,确保决策实施的合理性、有效性。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规则由创业学院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规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